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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工程系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3/21 00:00 作者: 来 源:

第一章 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秩序,保障校园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出入校门制度

第一条:自觉遵守门卫制度,进入校门一律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自觉接受门卫查询,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经门卫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二条:严人禁将校徽、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三条:严禁爬门、翻墙进入校园。

第四条:所有车辆出入校门必须减速行驶,自行车、摩托车进入校门时应下车推行。外来机动车进校必须经门卫同意换牌后入内。行人进入校门一律走行人通道。

第五条:不得随意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内。来访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

第六条: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门者,一律凭有关单位证明或本校证件登记后,方可离校。

第二节 校内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生寝室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室人员,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钥匙一旦遗失,应及时更换门锁。严禁爬门、攀窗。

第二条:严禁在学生寝室区酗酒、喧哗、哄闹、碎瓶子、抛杂物等。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三条:严禁在校内搓麻将、赌博和吸毒。上课或自修期间不得在教室、寝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第四条:严禁学生擅自在校内兜卖物品,设摊经营或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

第五条:男女同学之间应当文明交往、举止得体,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严禁在校内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或违禁书刊。

第七条:不得任意撕毁、涂抹、覆盖正在发生效力的学院急部门、学院张贴的布告、通知、通告等。

第八条:不得擅自在校内建筑物、树木或其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晒衣被等;不得在厕所门板、室内墙上任意踩印、刻画、涂抹。

第九条:严禁在校内私藏或使用各类枪支弹药。严禁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

第十条:校内严禁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校内举行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校内各商业网点经营户应合法经营,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节 校内公私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爱护公物。教室、寝室、试验室、实训中心、体育馆、运动场、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施不等擅自移动、搬迁和损毁。

第二条:严禁偷窃、挪用公私物品。

第三条: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四条: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带。

第五条: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或书报杂志。

第六条: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财务被盗或发生事故的,由负责人赔偿损失。

第四节 校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禁擅自挪用和损坏消防水带、消防栓(箱)、灭火器等。

第二条: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高功率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电源。

第三条:学生寝室严禁点蜡烛、烧酒精炉和煤气炉,不得焚烧废纸及其他物品。

第四条:校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严禁损坏消防疏散标识和应急灯,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节 校内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校内严禁违章骑车(骑车带人、双脱把等)和违章停车。各类车辆严格按照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二条:外来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未经许可不得驶入校内。

第三条:严禁无证、物校牌自行车进入校园。师生车辆一律凭校内停车证停放。

第四条:如有违者,视情节和后果,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按校内违章处理。

第二章 电子工程系学生请假及考勤执行办法

第一条:学生对教育教学计划中必须所规划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和规定的政治学习、集会及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二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请假三天以内(含3天),由各系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辅导员签署意见报请各系党总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由党总支书记提出审批意见,报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学院医务室证明,学院以外医院开局的病假条必须经学院医务室认可,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1. 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次论处。

  2. 旷课一天,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训、政治活动等旷课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

  3. 对于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一天者,按旷课六学习计。

  4. 对旷课学生,各系应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其检查;达到处分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

  5. 学生考勤由本班的学习委员和纪律委员负责填写《考勤表》,考勤表需当堂课任课教师签名,请假者需有经辅导员批准同意的请假条。考勤表于本周五下午或周一上午交本系辅导员。

  6. 各系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和统计学生的考勤工作,每星期向学生公布一次。

第二章 电子工程系处理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界定

  1. 不按规定要求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作为。

  2. 将不准携带的书记、笔记本、书包、电子工具遗迹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数据、表格等材料带入考场,未使用也当作弊处理。

  3. 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笔、计算器、像皮、直尺等物品。

  4. 考试结算后仍未交卷。

  5. 提前交卷后不离开考场。

  6. 在考场内违反规定开启手机等电子工具。

  7. 考试其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或将其带出考场。

  8. 辱骂顶撞监考教师。

  9. 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二条:学生考试作弊界定

1.夹带资料(无论是否抄看)。

2.传递试卷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

3.偷看他人试卷、答题卡或故意让他人看试卷、答题卡。

4.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

5.交卷后再改动试卷。

6.利用电子工具(如手机、电子词典等)进行作弊。

7.在评卷中被认定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

8.有关考试证件与应考学生不符,在自己的考卷上写上他人姓名或考号。

9.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10.其他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反考场纪律处理的规定

监考、巡视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应立即予以指正。对违反考场纪律不听从劝告,坚持违纪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1.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以“0”分计,但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

2.由监考、巡视人员及其检举者及时向系(部)或教务处提供危机的具体情况及证据,饼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系(部)或教务处核实情况后报有关领导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予以全院通报,并将违纪证据、考场记录复印件及处理决定书留教务处存档,由教务处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系、班。

第四条:对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

监考或巡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其试卷和作弊证物,并令其退场。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饼不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需重修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重修考试作弊的,不允许再重修。但深刻认识错误并接受处分的,允许其参加毕业补考。

  1. 对犯有第二条第1~4款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对犯有第二条第5~7款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 对犯有第二条第8款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对犯有第二条第9、10款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对于上述行为,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提高一级处分等级,直至开除学籍处理。对于在三年学习期间,第二次犯有上述行为的,直接给与开除学籍处理。

5.对于组织或串通多人在考试中集体作弊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6.对犯有第二条第7、8、9款和第三款之“故意让他人看试卷、答题卡”和第4款之“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行为者,双反均同样处理。

7.对于作弊行为的学生,实行一票否决,即:

(1)该学年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对已评上的应予撤消。

(2)党团员作弊,给予党、团纪律处分;学生干部作弊,撤消其职务。

(3)对考试作弊学生的所在班级,该学年不能评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第五条:学生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有关程序进行胜诉。

第六条:学院将考试作弊的处理决定通知家长,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第三章 电子工程系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实用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住宿学生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

第三条:学生在公寓区的表现与学生个人的全面评价、评选先进班级和文明宿舍先进相挂钩。

第四条:学生按照指定床位入住宿舍。未经宿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房、转让床位和占用床位。未经过同意,擅自进住及调房的同学,将给予通报批评。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床位调整的,须书面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宿舍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学生一律不准外宿(假日回家者除外),擅自外宿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外宿期间引发的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第五条:住宿生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晚间实行熄灯制度。熄灯时间为23:00分。熄灯时间后各宿舍自觉关灯,停止实用一切照明用具。

第六条:公寓23:00分实行统一关门。不按时归宿者(即在当日23:00后回宿舍者),必须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等级,宿管人员将扣押其有关证件并通报所在系(部)。累计有三次以上不按时归宿者,将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七条:进入公寓应自觉遵守门卫、探访、会客等规定。客人必须在值班室等级,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公寓,会客结束后时取回所押证件。上课时间及22:30以后,公寓一律不会客。任何人未经我系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接待宣传媒体和外国客人。

第八条: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即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及保卫处。

第九条:在公寓内禁止抽烟;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及具有放射性到呢个危险物品;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若违反以上规定,将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发现火警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若违反规定引起火灾,将报请有关部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分,并承担想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注意安全防盗。养成离室断电、锁门、关窗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宿舍内不存放过量现金,不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

第十一条:禁止在公寓区从事传销、推销等商业活动。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不准搞迷信活动,不准把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带入学生公寓。公寓内严禁打麻将、赌博或变相督波、酗酒、起哄闹事、打架斗殴、摔酒瓶等爆响物。在公寓内有偷窃、吸毒或贩毒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准时熄灯。晚上23:00分为熄灯时间,宿管部门于23:05分开始检查熄灯情况,等级未准时熄灯宿舍房号并于次日公布。一学期内,累计2次以上(含2次)被登记未及熄灯的宿舍,取消宿舍评选“文明宿舍”的资格。累计有5次以上(含5次)被登记未及时熄灯的宿舍为不达标宿舍,同时取消该宿舍城院全年度所有个人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讲文明礼貌。自修时间及系扽后,不准高声喧哗、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午休(12:45——14:00)和23:00分以后严禁实用一切音响设施。否则一经发现,对所使用音响设备给予扣押,并写检讨,责令当事人将音响三天内永远搬离公寓,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公寓一般不接待外来探访人员留宿。未经允许,严禁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否则,对留宿者给予通报批评;禁止留宿异性,一经发现,将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违纪处分;对本宿舍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脑财物。若实用电脑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电脑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公寓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等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要妥善实用和保管,提高爱护公务的责任感,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财物。损坏财物要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不准在宿舍内实用违章电器(如电炉、取暖器、电热锅等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5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不准在宿舍做饭。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没收违章电器和有关用品并给予批评教育。多次教育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第十九条:不得私自解动水、电表铅封,违者按偷水、偷电论处,已经发现,除追讨经济损失外,将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违章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楼实行计量用水、用点,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如发现浪费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四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全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学业、文体素质和能力表现四个方面。

1、德育测评主要反映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和纪律;

2、学业测评主要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

3、文体素质测评主要反映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

4、能力表现测评主要反映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权重为:德育测评满分100分,权重20%;学业测评满分100分。权重50%;文体测评满分100分,权重15%;能力测评满分100分,权重15%。成绩计算数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四条: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是学生评优评奖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德育成绩=基本分+加分项目总分-减分项目总分,满分为100分,基本分为60分。

第六条:学业成绩=基本分+加分项目总分,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基本分=考试课程平均分×60%+考查课程平均分×40%。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考查课程折算成百分数,即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八条:文体成绩=基本分+加分项目总分-减分项目总分,满分为100分。基本分为学期体育成绩×80%。

第九条:能力表现成绩=能力表现基本分+加分项目总分,满分为100分,能力表现基本分为60分。

第十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系成立系、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1) 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党支部副书记、辅导员、系团总支和系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 组织部署本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3、 对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 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 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包括登记表格和电脑软件)。

(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同学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2.审核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综合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1) 个人自评。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实事求是地填定四个方面的得分和扣分。

(2) 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依据班级平时有关记录,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第一位同学各项素质测评的得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3) 公示。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合成总分)用书面方式向系全体同学公示,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自公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果有疑问者,可以向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示之日起10日以内,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书面公示。

(4) 审批与备案。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将有关表格及材料(含电子版)送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新学期开学的三周内完成。根据素质测评名次,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评出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处罚

(1) 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素质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6~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2) 学生二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可视情节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8—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一切评优活动:

1、有本条(一)、(二)所述情况者;

2、考试作弊者;

3、未按时缴费注册、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

第五章 “三好学生“评选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先进,树立榜样,根据我院实际,特别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好学生的条件

1. 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作风下正派;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该学年无违纪霍违规行为,德育成绩不低于80分。

2. 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该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3. 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该学年体育成绩达良好以上;讲究卫生,身体健康。

第二条:评选范围

全体全日制普通高职教育在校学生。

1、 评选办法及评选比例

由班级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选,并具体写出意见,各系汇总后,报学生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审批。三好学生的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2、 评选时间及表彰奖励办法

  1. 三好学生每年评选一次,在下学生开学后第一个月综合测评后进行。

  2. 三好学生由学校统一发发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学生处组织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登记表》存档备案.

3、 本办法四学生处负责解释。

4、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 电子工程系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关于各种系评选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系上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生活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将责令其退出工作职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都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四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

3.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不计个人损失,为同学服务;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与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院级处分者;

3.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工作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