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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0 00:00 作者: 来 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水电的管理,合理利用水电资源,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我院供水供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水电用户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用电的原则,减少水电资源的浪费,自觉维护学院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处负责供水供电的监督管理,保证学院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作。组织院内输送线(管)路的检修与维护、计量收费等各项职能。

第五条 为加强水电管理,后勤处应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设立专职水电管理员并建立水电管理巡查制度。巡查工作必须做到及时查障报障,确保水电传输畅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水电资源流失漏洞,努力做到"经常维护,确保畅顺,防止流失,按时抄报,准确计量,服务到位"。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水电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水电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水电用户必须服从、支持水电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水电系统管理、维护和用户申报

第七条 凡使用我院供水供电系统的用户(包括学生宿舍),一律实行独立装表计量,按章收费。

第八条 用户水电表之前的管、线为公共管、线,由学

院统一规划、建设、维护。用户水电表之后的管、线为用户管、线,由用户自行维护(学生宿舍及其它公共物业水电表之后的管、线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任何用户不得聘请非专业人员安装水电管线、器具。不得擅自改装水电计量器,不得擅自在公共管线上接驳用水器、用电器,不得擅自更改管线,入住学生宿舍的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临时入住人员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后果自负,如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将追究责任。

第九条 物业公司负责水电管线的维护和水电用量抄报。用户户内管线维护可向物业公司报修,计量器更换或移装必须经后勤人员和水电管理员核查并许可。户内管线维修及计量器安装、更换等费用均由用户自付。由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而出现水管爆裂、墙体渗水、地板破裂等现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维修费用,经后勤处鉴定和同意后,由学院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水电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表或迁址等,需到后勤处办理有关手续。租用学院公房必须到后勤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用户协议,建立水电收费协议,缴交水电使用押金。

进入我院进行经营活动需装配新管线的用户必须向后勤处提出水电报装申请,如实申报水电用途,签订用户协议,缴交水电押金。装配工程涉及公共管线,须由学院委托工程部门负责施工,费用由用户承担。工程部门必须经后勤处确认许可才能为用户开通水电。

新用户使用水电前必须约定后勤处及物业公司水电管理员查验水电表,双方签名确认读数。用户停用水电必须向后勤处报停,约定水电管理员查核水电表,双方签名确认读数,封表。如属用户不履行相关手续的,水电计费量从"0"读数起,至确认停用的实际读数计算,发生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四章 水电费收缴

第十一条 学院水电实行有偿使用,各水电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按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学院水电收费按东莞市水电收费标准执行。

东莞市用水收费标准如下表:(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分类 价 格 备 注

一、居民生活用水 基本水价 1.75 污水处理费

按用水量的90%计算。

污水处理费 0.75

二、其他 基本水价 1.75

污水处理费 0.88

东莞市用电收费标准如下表:(单位:元/度)

用电分类 电价

一、居民用电电价 0.61

二、商业用电电价 不满一千伏 0.9885

1-10千伏 0.9635

35千伏及以上 0.9385

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不满一千伏 0.8985

1-10千伏 0.8735

35千伏及以上 0.8485

四、大工业

(一)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

(元/KVA.月) 0.23

最大需量(元/KW.月) 0.32

(二)电度电价 1-10千伏 0.6849

35-110千伏 0.6599

220千伏及以上 0.6349

以上收费标准随东莞市水电收费政策的改变而调整。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量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每人每月定额提供4立方米水(含1.6立方热水)、8度电(如有关政策变更再作调整),超出部分按居民用水、用电标准,以宿舍实际入住人数进行费用分摊。实际用水、用电量低于免费数量的不补贴,也不作跨月累计。

第十三条 教职工家庭水电费按表计量,逐月据实结算,由财务处从用户工资中扣除(双人房的水电费用按入住人数进行分摊)。非学院教职工及外单位人员,在收到水电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到财务处缴费。

第十四条 水电用户应按时缴交水电费,逾期不交水电费者,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缴水电违约金,水电违约金的计算日期由缴费限期次日起计,至交纳日止。欠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收取违约金。对超过半年或恶意拖欠水电费的用户,后勤处有权停止其供水供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水电用户自负。

第五章 水电设施管理和工作奖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院的水电管理规章制度,有权监督水电管理部门和人员按章管理。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人为造成水电管线及仪器、设施损坏的,按情节给予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的,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电工程竣工,施工部门应与后勤处共同验收,并将供水供电管网线路、仪器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报水电管理部门及学院档案室备案。

第十八条 凡违章用水、用电经督促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用户,后勤处有权指令停止对其供水供电(对涉及较大范围的停水、停电须经院领导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