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东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东财 [2009]340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勤俭节约,合理开支,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级领导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院中层领导
及高级职称
软席
(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事先报请主管财务副院长批准,机票须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车的硬坐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订票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退票费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乘坐火车的茶座费用不能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标准:院级领导住套间,学院中层领导、高级职称可以住单间,其余人员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间。科以下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上限额标准为:院级领导每人每天600元;学院中层领导、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分级别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执行公杂费包干后,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市区或市内各镇区办事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15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本单位按照第三、四章的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经学院公派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其差旅费处理方法如下:
(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二)进修、培训和学习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分时间段计算: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每天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减半发放;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含3个月),每天减半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公杂费;学习期在3个月以上的按每天15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公杂费;外语专修、攻读学位和学历教育学习期间无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照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六章 调动、搬迁及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凭据报销。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外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七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探亲差旅费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卧铺车票。
(二)乘轮船的报三等舱或四等舱位。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实报。
(四)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市内出租车费自理。
(五)教职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六)教职员工探亲往返途中因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1次可凭据按每人每天150元标准报销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七)教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八)教职工探亲期间的行李物品寄存费、订票费、托运费、餐费、游览等项开支,均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出差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罚款一律自理,不得报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更不得与其他单据混杂报销。差旅费报销中不得夹报与出差无关的费用,对出差绕道部分发生的住宿、交通费用以及盖有旅游局、旅游公司公章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